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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委会9301 注射剂安全性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公示

鑫富达2024-04-12 14:46

注射剂安全性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修订草案公示稿(第一次)


9301 注射剂安全性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为化学药品及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的安全性和制剂质量可控性而定。设立安全性检查项目是为了控制药品中杂质和/或有毒污染物的风险,应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理念,并采用风险评估方法,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和预定用途等因素,对可能产生的杂质和/或有毒污染物进行充分的识别和控制,确定是否设立相应的检查项目。注射剂安全性检查一般包括异常毒性、细菌内毒素(或热原)、降压物质(包括组胺类物质)、过敏反应、溶血与凝聚等项。根据处方、工艺、用法及用量等设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并进行适用性研究。其中,细菌内毒素检查与热原检查项目间、降压物质检查与组胺类物质检查项目间,可以根据适用性研究结果相互替代,一般选择两者之一作为检查项目。

 

—、注射剂安全性检查项目的设定

 1.静脉用注射剂

静脉用注射剂,均应设细菌内毒素(或家兔法热原)检查项。其中,化学药品注射剂一般首选细菌内毒素检查法;中药注射剂一般首选热原检查法,若药物本身对家兔的药理、毒理作用影响热原检测,可选择细菌内毒素检查法。应设立致热物质检查项目。检查法的选择应结合药品的特性与生产工艺,进行致热物质来源分析和风险评估。内毒素来源的致热物质可采用细菌内毒素检查法或热原检查法,非内毒素来源的致热物质可选择热原检查法。也可采用单核细胞活化反应测定(monocyte activation testMAT)等替代方法。

 

所用原料系动植物来源或微生物发酵液提取物时,组分结构不清晰或有可能污染毒性杂质且又缺乏有效的理化分析方法的静脉用注射剂,应考虑设立异常毒性检查项。在已有充分的安全性数据支持,且工艺稳健,实施有效的全面质量控制措施的前提下,证明产品异常毒性风险可控,或因药物本身毒性等因素不适合进行异常毒性检查的,可不设立该项检查。

 

所用原料系动植物来源或微生物发酵液提取物时,组分结构不清晰且有可能污染异源蛋白或未知过敏反应物质的静脉用注射剂,如缺乏相关的理化分析方法且临床发现过敏反应,应考虑设立过敏反应检查项。

 

所用原料系动植物来源或微生物发酵液提取物时,组分结构不清晰或有可能污染组胺、类组胺样降血压物质的静脉用注射剂,特别是中药注射剂,如缺乏相关的理化分析方法且临床发现类过敏反应,应考虑设立降压物质或组胺类物质检查项。检查项目一般首选降压物质检查项,但若降血压药理作用与该药具有的功能主治有关,或对猫的反应干扰血压检测,可选择组胺类物质检查项替代。


来源:国家药典委会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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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9301 注射剂安全性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修订草案公示稿(第一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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