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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B00122002—2015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

鑫富达2024-06-17 09:49

YBB001220022015

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

Koufuguti Yɑoyong Gɑomidujuyixi Ping

HDPE Bottles for Oral Solid Preparation

本标准适用于以高密度聚乙烯(HDPE)为主要原料,采用注吹成型工艺生产的口服固体制剂用塑料瓶。

【外观】 取本品适量,在自然光线明亮处,正视目测。应具有均匀一致的色泽,不得有明显色差。瓶的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得有变形和明显的擦痕。不得有砂眼、油污、气泡。瓶口应平整、光滑。

【鉴别】(1)红外光谱 取本品适量,照包装材料红外光谱测定法(YBB002620042015)第四法测定,应与对照图谱基本一致。

2)密度 取本品 2 g,加水 100 ml,回流 2 小时,放冷,80 ℃干燥 2 小时后,照密度测定法(YBB001320032015)测定,应为 0.9350.965 g/cm3

【密封性】 取本品适量,于每个瓶内装入适量玻璃球,盖紧瓶盖(带有螺旋盖的试瓶用测力扳手将瓶与盖旋紧,扭矩见表 1),置于带抽气装置的容器中,用水浸没,抽真空至真空度为 27 kPa,维持 2 分钟,瓶内不得有进水或冒泡现象。

1 瓶与盖的扭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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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荡试验】 取本品适量,于每个瓶内装入酸性水为标示剂,盖紧瓶盖(带有螺旋盖的试瓶用测力扳手将瓶与盖旋紧,扭矩见表 1)用溴酚蓝试纸(将滤纸浸入稀释 5 倍的溴酚蓝试液,浸透后取出干燥)紧包瓶的颈部,置振荡器(振荡频率为每分钟 200 次±10 次)振荡 30 分钟后,溴酚蓝试纸应不变色。

【水蒸气透过量】 取本品适量,照水蒸气透过量测定法(YBB000920032015)第三法(2)在温度 25 ℃±2 ℃,相对湿度 95%±5%的条件下测定,不得过 100 mg/24 h·L)。

【炽灼残渣】 取本品 2.0 g,依法检查(《中国药典》2015 年版四部通则 0841),遗留残渣不得过 0.1%(含遮光剂的瓶遗留残渣不得过 3.0%)。

【溶出物试验】 供试液的制备:分别取本品内表面积 600 cm2(分割成长 5 cm,宽 0.3 cm 的小片)3份,分别置具塞锥形瓶中,加水适量,振摇洗涤小片,弃去水,重复操作两次。在 3040 ℃干燥后,分别用水(70 ℃±2 ℃)、65%乙醇(70 ℃±2 ℃)、正己烷(58 ℃±2 ℃)200 ml 浸泡 24 小时后,取出放冷至室温,用同批试验用溶剂补充至原体积作为供试液,以同批水、65%乙醇、正己烷为空白液,进行下列试验。


易氧化物 精密量取水供试液 20 ml,精密加入高锰酸钾滴定液(0.002 mol/L20 ml 与稀硫酸 1 ml,煮沸 3 分钟,迅速冷却,加入碘化钾 0.1 g,在暗处放置 5 分钟,用硫代硫酸钠滴定液(0.01 mol/L)滴定,滴定至近终点时,加入淀粉指示液 5 滴,继续滴定至无色,另取水空白液同法操作,二者消耗硫代硫酸钠滴定液(0.01 mol/L)之差不得过 1.5 ml

 

不挥发物 分别精密量取水、65%乙醇、正己烷供试液与空白液各 50 ml 置于已恒重的蒸发皿中,水浴蒸干,105 ℃干燥 2 小时,冷却后精密称定,水供试液不挥发物残渣与其空白液残渣之差不得过 12.0 mg65%乙醇供试液不挥发物残渣与其空白液残渣之差不得过 50.0 mg;正己烷供试液不挥发物残渣与其空白液残渣之差不得过 75.0 mg

 

重金属 精密量取水供试液 20 ml,加醋酸盐缓冲液(pH 3.52 ml,依法检查(《中国药典》2015 年版四部通则 0821 第一法),含重金属不得过百万分之一。

【微生物限度】 取本品数只,加入标示容量 1/2 的氯化钠注射液,将盖盖紧,振摇 1 分钟,即得供试液。供试液进行薄膜过滤后,依法检查(《中国药典》2015 年版四部通则 11051106),细菌数每瓶不得过1000 cfu,霉菌和酵母菌数每瓶不得过 100 cfu,大肠埃希菌每瓶不得检出。

【异常毒性】* 取本品数只,用水清洗干净后,剪碎,取 500 cm2(以内表面积计),加入氯化钠注射液50 ml,置高压蒸气灭菌器 110 ℃保持 30 分钟后取出,冷却后备用,以同批氯化钠注射液做空白,静脉注射,依法检查(《中国药典》2015 年版四部通则 1141),应符合规定。

【贮藏】 固体瓶的内包装用药用聚乙烯塑料袋密封,保存于干燥、清洁处。

附件 检验规则

1. 产品检验分为全项检验和部分检验。

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项检验。

1)产品注册。

2)产品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后重新生产。

3)监督抽验。

4)产品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

3. 产品批准注册后,药包材生产、使用企业在原料产地、添加剂、生产工艺等没有变更的情形下,可按标准的要求,进行除“*”外项目检验。

4. 外观、密封性、振荡试验、水蒸气透过量、微生物限度的检验,按《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12)规定进行,检验项目、检验水平及接收质量限见表 2

注:1. *的项目半年内至少检验一次。

2. 与瓶身配套的瓶盖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材料,按标准中的溶出物试验、异常毒性项目进行试验,应符合有关项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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