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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发布ICH《E6(R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GCP)》实施建议

鑫富达2025-09-04 10:42

一、前言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指导原则(GCP)是实施涉及人类试验参与者的临床试验时需遵循的伦理、科学和质量的国际标准。遵循本标准实施临床试验将有助于确保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福祉;确保符合源自《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以及确保临床试验结果可靠。本文件中术语“试验实施”涵盖从计划到报告的全过程,包括计划、启动、执行、记录、监督、评估、分析和报告活动(如适用)。

ICH GCP 指导原则旨在提供统一的标准,以促进 ICH 成员国和地区的相关监管机构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相互认可。本指导原则以 ICH E8(R1)《临床研究的一般考虑》中的关键概念为基础。这包括培养质量文化并前瞻性地将质量设计融入到临床试验和药物开发计划中,识别试验关键质量因素,适当地鼓励利益相关方参与,以及采用基于风险且与风险相称的方法。临床试验在规模、复杂性和成本上差异很大。仔细评估每项试验中的关键质量因素以及与这些因素相关的风险,将有助于通过聚焦于实现试验目标的关键活动来确保效率。

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计划向监管机构递交的试验用药品1的干预性临床试验。根据当地法规要求,本指导原则中的GCP原则也可适本指导原则中,术语“试验用药品”应被视为药物、药品、医药产品、疫苗和生物制品的同义词。用于非旨在支持上市许可申请的试验用药品的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附件为恰当解读和应用 GCP 原则提供了基础,因此应予以适当考虑;然而,可以考虑采用不同的方法以满足附件中的规定,只要这些方法合理并可达到应用这些 GCP 原则的预期目的。本指导原则鼓励采用基于风险且与风险相称的方法实施临床试验。

ICH GCP指导原则由原则和附件组成,附件是对原则的扩展,其中包含对不同类型临床试验的具体要求。原则部分旨在适用于各种临床试验类型和场景,并且随着技术和方法的进步而保持其适用性。本指导原则中概括的原则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予以达成,并且应根据临床试验的预期目的灵活应用。附件-1(包括其附录)旨在提供信息以支持如何将这些原则适当地应用于临床试验。为回应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并应对试验设计和实施中不断出现的创新,后续可能会制定其他的附件。本指导原则应结合其他与临床试验(包括多区域试验)设计和实施相关的 ICH 指导原则一并解读。

 

二、ICH GCP 原则

临床试验是支持新药开发或现有药品应用的临床研究的基本部分。良好设计并实施的临床试验有助于回答医疗保健和药物开发的关键问题。这些结果对于基于证据的医疗保健决策至关重要。设计不充分和/或实施不当的试验可能危及试验参与者的安全,产生不充分或不可靠的结果,并且是不符合伦理的。这样不仅浪费了资源、还浪费了研究者和试验参与者的努力和时间。

GCP 的原则是灵活的,广泛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临床试验。本指导原则以及 ICH E8(R1)共同倡导对各个临床试验中特定方面和可能存在的独特性进行审慎思考与周密规划。这包括评估试验特征,例如设计要素、拟评价的试验用药品、拟针对的医疗状况、试验参与者的特征、实施临床试验的场景以及收集的数据类型。就每项临床试验而言,与确保试验质量有关的因素均需进行审慎考量。这些原则旨在支持采用高效的方法进行试验设计和实施。例如,可穿戴设备和传感器等数字健康技术可能拓展试验实施的方法。此类技术可被纳入现有的医疗保健基础设施,使得临床试验能够使用多种相关数据源。这将有助于使临床试验的实施与先进的科学技术发展保持同步。临床试验实施中的技术应用应适合试验参与者特征和特定的试验设计。本指导原则旨在保持媒介中立(不局限于使用特定媒介),以便允许使用不同技术。获得利益相关者(例如患者及其社群、患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观点可以支持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他们的意见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复杂性、提高可行性以及增加获得有意义试验结果的可能性。使用创新性临床试验设计和技术,有助于纳入更广泛和更多样化的试验参与者人群,从而扩大试验结果的适用性。 

临床试验的设计应能保护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福祉,并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应用质量源于设计的方法,识别确保试验质量的关键因素 (即数据和流程),以及威胁这些因素的完整性并最终影响试验结果的可靠性的风险。用于支持试验实施的流程和风险缓解策略应与采集的数据的重要性以及对试验参与者安全性和试验结果的可靠性的风险相称。试验设计应在操作上可行,并避免不必要的复杂性。 

总体原则为临床试验的实施提供了灵活的框架。总体原则旨在为整个临床试验生命周期提供指导。这些原则适用于涉及人类试验参与者的试验。这些原则是相互依存的,应从整体上加以考虑,以确保试验实施符合伦理并获得可靠的结果。


 1. 临床试验的实施应符合源自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要求,且符合 GCP和适用的监管要求。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应能确保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福祉。

1.1 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福祉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应优先于科学和社会的利益。

1.2 当获得新的安全性信息可能影响试验参与者安全、影响试验参与者继续参与试验的意愿或影响试验实施时,应对试验参与者的安全进行及时审查。

1.3 应权衡试验参与者个体和社会面临的可预见的风险与不便,及其预期获益。只有当预期获益与已知和可预见的风险相比是合理的情况下,方可启动和继续临床试验。

1.4 在设计临床试验时,应认真考虑科学目标和目的,以免不必要地排除特定试验参与者人群。试验参与者的选择应能代表试验用药品的预期受益人群,以便上市后在更广泛的人群中推广应用。某些试验(例如早期试验、概念验证试验、生物等效性研究)可能不需要如此多样化的人群。

1.5 具备资质的医生或(适用情况下)口腔科医生(或符合当地监管要求的其他有资质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应对给予试验参与者与试验相关的医疗照护以及出于试验参与者利益考量而做出的医疗决策承担总体责任;然而,实际的互动、医疗照护及医疗决策可以根据适用的监管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进行。

1.6 应根据适用的隐私和数据保护要求保护可识别试验参与者身份的保密信息。

 

2. 知情同意是试验按照伦理原则实施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临床试验参与者参加临床试验应是自愿的,且应通过同意过程确保其(或其法定代理人, 如适用)充分知情。

2.1 在每位试验参与者参加临床试验前,均应获得其自愿知情同意并记录在案。对于无法提供知情同意的潜在试验参与者,在参加临床试验前,应由法定代理人基于试验参与者的最佳利益代为提供知情同意。应以有助于潜在试验参与者理解的方式进行知情。若试验参与者是未成年人,则应根据当地监管要求,酌情获得未成年人本人的赞同(参见 ICH E11(R1)《用于儿科人群的医学产品的临床研究》)。

2.2 提供知情同意的流程和信息应旨在实现主要目的,也就是使潜在试验参与者能够评估参与试验的获益、风险和负担,并就是否参与试验做出知情决定。知情同意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应清晰简明,以便潜在试验参与者或法定代理人能够理解。

2.3 知情同意过程应考虑试验的相关方面,例如试验参与者特征、试验设计、医疗干预的预期获益和风险、试验实施的场景和背景(例如紧急情况下的试验)以及可能使用的用于告知试验参与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相关信息并获得知情同意的技术。

2.4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无法在试验参与者参与试验前获得同意,应根据适用的监管要求和 IRB/IEC 批准的流程尽快获得试验参与者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临床试验应接受机构审查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IRB/IEC)的独立审查。

3.1 试验应遵循已事先获得 IRB/IEC批准/同意的方案实施。

3.2 IRB/IEC 还应按照适用的监管要求对试验进行定期审查。


4. 临床试验就其预期目的而言应具备科学合理性,并应基于充分的和当前的科学知识和方法。

4.1 现有试验用药品的非临床和临床信息应足以支持拟开展的临床试验。

4.2 临床试验应科学合理,并反映对于试验用药品现有的知识和经验,包括(如适用)对拟治疗、诊断或预防的疾病的认识;当前对疾病和试验用药品的潜在生物学机制的理解;以及对试验用药品目标人群的了解。

4.3 由于试验开始后可能会出现新的或非预期的信息,因此应定期审查当前的科学知识和方法,以确定是否需要对试验进行修改。


5. 临床试验应由有资质的人员设计和实施。

5.1 临床试验的各个阶段可能都需要具有不同专业知识和培训经历的人员,例如医生、护士、药师、科学家、伦理学家、技术专家、试验协调员、监查员、稽查员和生物统计学家。参与试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培训经历及实践经验,以确保能够胜任各自的工作职责。


6. 质量应融入科学的、可操作的临床试验设计和实施中。

6.1 本指导原则中,临床试验的质量是指与研究目的的符合程度。

6.2 应前瞻性地识别试验的关键质量因素。这些因素是试验的基本属性,对保护试验参与者、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可解释性以及基于试验结果所做的决策至关重要。质量源于设计包括聚焦试验的关键质量因素,以最大程度提高实现试验目标的可能性。

6.3 应采取策略以避免、发现、解决和预防再次发生严重不依从 GCP、试验方案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的情况。


7. 临床试验采用的流程、措施和方法应与试验参与者的风险、收集数据的重要性相称,并避免对试验参与者和研究者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7.1 试验流程应与试验中固有的风险和收集的信息的重要性相称。这些风险包括对试验参与者的权益、安全和福祉的风险,以及对试验结果的可靠性的风险。

7.2 应重点关注与参与试验相关的风险。对于涉及患者的临床试验,应重点关注超出常规医疗所涉风险范围的部分。在临床试验场景中使用已上市药品的相关风险可能与患者在常规医疗环境下使用时有所不同,应纳入考虑。

7.3 对关键质量因素的风险应前瞻性地进行管理,并在试验开始后出现新的或非预期问题时进行调整。

7.4 试验流程应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不必要的复杂性、程序和数据收集。试验流程应支持试验的关键目标。申办者不应对试验参与者和研究者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8. 临床试验方案应清晰、简明、科学合理、操作可行。

8.1 设计良好的试验方案是保护试验参与者和产生可靠的结果的基础。

8.2 试验的科学目标应在方案中进行清晰明确的说明。

8.3 临床试验方案以及方案执行的计划或文件(例如统计分析计划、数据管理计划、监查计划)应清晰、简明且可操作。


9. 临床试验应产生可靠的结果。

9.1 临床试验产生信息的质量和数量应符合目的,并且足以有力地支持试验结果和良好的决策。

9.2 用于数据采集、管理、分析,以及协助确保试验中产生信息质量的系统和流程应符合目的,应采集方案要求的数据,并且应采用与对试验参与者的风险和所采集数据的重要性相称的方式实施。

9.3 临床试验中使用的计算机化系统应符合目的(例如,通过基于风险的验证,如适用)。应在针对临床试验目的设计或调整计算机化系统时纳入关键质量因素,以确保相关试验数据的数据可靠性。

9.4 临床试验应采用高效、稳健的记录(包括数据)管理流程,以助于确保记录完整性、可溯源性得到维护以及个人信息得到保护,进而能够对相关临床试验信息进行准确的报告、解读和验证。

9.5 申办者和研究者应按照适用的监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安全保存必备记录。这些必备记录应在监管机构、监查员、稽查员和 IRB/IEC(如适用) 提出要求时可供查阅,以便对试验实施情况进行适当评估,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9.6 临床试验的透明度包括在可公开访问和公认的数据库中及时注册,以及公布临床试验结果。应考虑将试验结果告知试验参与者。这些告知应是客观的而非推广性的。


10. 临床试验中的角色和职责应明确并妥善记录。

10.1申办者或研究者可以委托或授权他们的任务、职责或职能(以下称为活动),但他们仍对各自的活动承担总体责任。

10.2协议应明确界定临床试验中的角色、活动和责任,并恰当记录。如果活动已委托或授权给服务供应商,申办者或研究者将分别对试验的实施负责,包括对试验数据的质量和数据可靠性负责。

10.3申办者或研究者应对上述活动进行适当的监督。


11. 临床试验中使用的试验用药品应根据适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标准制备,并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案进行管理。

11.1 临床试验中使用的试验用药品应根据适用的 GMP 标准制备。

11.2应采取措施确保提供给试验参与者的试验用药品的质量。

11.3应当根据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试验文件使用试验用药品。

11.4试验用药品的制备、处理和贴签应与治疗分配一致并保持盲态(如适用)。

11.5试验用药品贴签应遵循适用的监管要求。

11.6试验用药品的处理、运输、贮存、发放、返还、销毁或替代处理方式应以恰当的流程实施



来源:CDE

原文下载:E6(R3)指导原则中文终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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